曲峰:也谈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合意属性······ 分享日记 fxplus.cn – 分享日记

曲峰:也谈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合意属性······ 分享日记 fxplus.cn

从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特征来看,所有条款均被定型化了、格式化了,那么,期货合约是否还具备合意的过程?是否还具备契约的协议属性?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合约自何时开始对交易双方产生约束力?经过分拆后的这些法律问题看起来是十分值得研究的。

首先,我们认为,从法律理论上说,除了成交价格以外的其他合约条款都是标准化的,这使得交易当事人的选择范围十分狭窄,但仍有一项极为重要的选择权——即对成交价格的选择,而不论是买方或是卖方都要做出自己的选择。可见,从法律属性上说,它是交易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是唯一经过期货交易双方合意达成的合约内容。

其次,期货合约并没有签署、签订的过程,完全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的。不论是商品期货合约,还是金融期货合约,成交价格的形成均类似股票二级市场交易,即通过场内集合竞价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由计算机撮合进而达成交易。通过指令的方式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从法律属性上说,便是要约与承诺的反复过程,也反映了合约缔结的合意性质。

再次,期货合约在成交前,实际上不是一个完善的合约,因为它缺乏价格这个主要条款。因此,只有价格选择达成一致,交易才能视为成立,其他标准化条款一并产生约束力;若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则交易不能成立,其他标准化条款也不可能产生约束力。由此可知,从法律属性上说,它是使期货合约发生法律效力的关键与核心。

最后,成交价格的变动也不是随意的。价格必须是期货合约标准化条款中规定的最小变动价位的整倍数,且在日内交易则有上限和下限的要求,即涨跌停板要求。可见,从法律属性上说,成交价格虽为唯一变量,但也受到标准化条款的约束和交易规则的规范。

综上所述,成交价格的法律属性之核心,不仅在于它的合意属性,以体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它作为期货合约中唯一的变量,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效果,甚至是期货合约生效的前提,是激活其他标准化条款效力的按钮。反之,若失去成交价格的合意,使之也变成固定化,则期货合约就丧失了法律契约的意义,更使期货合约丧失了其应有的金融属性。因为成交价格的缔结过程,才能真正体现价格发现功能的本质,才能体现期货价格预见未来的本质。也只有通过公开、公平和几乎完全竞争的运行机制,才能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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