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法定婚龄”成为“催生”新手段?…… – 分享日记

“降低法定婚龄”成为“催生”新手段?……

近几年来,中国生育率总体放缓。而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以及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及劳动力短缺的现实困境不断凸显,提高生育率已然迫在眉睫。

面对此种社会现实,今年两会,就有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婚姻法》第六条,将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改为“男不早于20周岁,女不早于18周岁”,同时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条款,且其认为,现行最低婚龄以及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已经与人口发展形势、生育政策等不相适应。

确实“鼓励晚婚晚育”的政策与当下的社会现实难以契合。可是社会舆论对这个技术层面上的合理建议,却持有普遍质疑。原因无在于,舆论将此项提议看作运用婚育年龄来调节生育的手段

坦率的讲,当今世界主流发达国家的法定婚育年龄为18岁左右,甚至同属于东亚文化的日本也在近几年将法定年龄降低。所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率出现负增长,以及老龄化的愈加严重。将法定婚育年龄减低到18岁,或许是大势所趋。但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中国并不合适降低法定婚育年龄。毕竟法定婚龄不是简单的生理科学问题,而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种种社会因素的问题。

从当前的实际来看,探讨修改婚育年龄的问题既缺乏民意的支撑,也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因此选择此时作为修改的时机并不恰当,并且尚有许多问题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首先,为了减缓生育率下滑的趋势,从国家到地方都在推行或推出鼓励生育的举措,但是成效甚微。主要原因在于,鼓励生育政策的背后仍然是计划生育的管理思维方式。这就导致了鼓励生育的政策在基层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因为过线而引发民众的反感。所以,“一胎催生,二胎奖励,三胎罚款”的怪异现象不时发生。而要杜绝此种现象再发生,最先应该做的是放弃计划管理地位方式,然后适当的给民众松绑,再根据民众的意愿和诉求进行相应的政策或法规的调整。

其次,对女性群体的关爱和保障尚不健全。尤其是大龄女性群体,更是面临着来自父母、社会的双重压力。若政府出台相关“婚育”政策则是将此种问题变得更加透明化,也变相加重了女性群体的压力。其实,部分女性朋友并不是不愿意结婚、不愿生育,而是因为欠缺对女性结婚和生育的保障机制。坦率的说,沉重的生活负担以及对职业前途的焦虑,使得本就压力巨大的女性群体更是如临悬崖。倘若没有稳定的保障,很难让女性群体跨出实质性的一步,更别说实现生育率的正增长。

再次,教育经费的飙升以及婚嫁负担的加重,使得中国青年的独立时间大大延后。而高额的房价更使得大部分青年人几乎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独立。正是在三重压力之下,“被迫啃老”的现象逐渐成为社会的常态。可是,经济独立是婚姻的前提,如果独立尚且不能实现又何谈婚姻呢?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和社会的扶助政策和保障措施相应的不配套,外加充满焦虑的环境,使得降低法定婚育年龄变得更加不现实且更不易实现。

最后,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而社会福利保障的相对滞后或者缺位,更是决定了降低法定婚育年龄是否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如果不能切合放下的社会现实,即便是降低了法定婚育年龄也没有任何积极意义,反而会产生更多的副作用,继而可能会引起大量的社会问题,如高中婚育耽误学业,大学生没有抚养下一代的能力,孩子的户口问题、教育问题等等。

所以,与其通过以降低法定婚育年龄来调节生育,还不如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教育的均衡分配,实现房价的积极稳定调控,拓展女性发展的路径,让青年尽早的独立,最终让引发民众生存焦虑的问题都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只有如此,或许降低法定婚育年龄才能合乎民意,最终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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