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高层发布禁令:不得下达刑拘数等指标!…… – 分享日记

政法高层发布禁令:不得下达刑拘数等指标!……

4月15日,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强调,要全面清理考核指标和打分排名,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标;要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不得以填表报数、层报材料、留痕多少来评价好坏,不能动辄签订“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责任。

这是推进司法责任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性动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就是解决审判标准不断提高和侦查质量持续薄弱的突出矛盾。

而检察机关作为中间环节,应当打通审判与侦查之间的案件质量传递通道,将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和审判要求及时传递给侦查环节,并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扫清案件质量传递过程中任何违法障碍,督促合法侦查、有效侦查,匡正审判的矫枉过正,使刑事诉讼实现良性运行,实现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目标。

1.顺应司法规律和人性规律

潮流和规律是不可违背的,正所谓“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以审判为中心是基本的诉讼规律,已经形成了改革的共识,这是一个大的方向。这一个共识形成的过程是来之不易的,是在纠正一个又一个的冤假错案、痛定思痛之后的理性思维。

就好比对刑讯逼供的认识,几千年来刑讯是合法化的,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大部分刑具但仍然保留了竹板,具有近代化倾向的《大清新刑律》在朝野的争议声中也未能完全废除刑讯。即使后来从法律上废除了刑讯,但在司法实务中刑讯也有着巨大的惯性,可见对真理的认识从来都不是一步到位的。

以审判为中心的方向虽然确定,但是如果内容不能完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仍有被架空的风险。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审判机关的一厢情愿,而应该成为整个司法机关的共识,并逐渐形成整个社会的共识。

在司法机关共识的形成过程中,应该充分注意声音和信号的传递。

审判具有终局性,既是给案件流程划句号,也是给当事人的命运划句号,因此格外慎重,对新的法治理念接受最早,对新理念的压力感受最直接,对案件的标准也必然把握更严,或者说能够率先体现新法的要求。

但是这种新的要求和新的标准,在整个刑事诉讼链条的传递是缓慢的,尤其是侦查环节作为神经末梢,很多时候还是按照惯性来办案,新法的理念并不能迅速通过文字的形式传递过来。

这也是人性决定的,直接经验就是强于间接经验,感性认识就是比理性认识来的直接,尤其侦查人员作为行动者,更加注重直接经验和感性认识,这是人性的规律,也同样不可违背。

如果一个案件还能捕、还能诉,那就照常办呗,至于能不能判,离得远了一些,而且真正判无罪的也不多,所以感受也不强烈。

这就是司法认识的传递链条,也就是案件质量的传递通道,如果新标准不能及时传递,侦查模式必然依然故我,如果检察机关在捕和诉的问题上继续迁就侦查机关,自己将案件质量的压力背在身上,侦查人员自然也就浑然不觉,侦查质量自然难有大的改善。

如果质量不高的案件依然照常移送过来、起诉出去,一方面会使侦查职责检察化,降低诉讼效率,冲淡指控主业;另一方面,就是为质量不高的案件背书,硬性起诉,在法庭忍受煎熬,最后以撤回起诉换无罪,从而维持一个暂时的稳定现状,但是牺牲的却是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在自身底气不足的情况下,审判监督自然也难以开展。

因此,检察机关应该放开案件质量的闸门,让已经显著提高的证据标准传递出去,通过一个个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让侦查机关猛醒,这比任何宣讲、座谈和辅导都有意义。

应该传达一个明确的信号:不按新的标准来,此路不通,从而让侦查人员主动寻找提高办案质量的出路。而且这种传播是有针对性,质量不高的人员收到的信号也就越多,对他的影响也就越大,他引起的重视也就越大,只要有问题,就有信号反馈,即使是具体而微的问题,也会有具体而微的反馈。

这些信号的反馈汇成的洪流才会冲垮以往的侦查惯性,将侦查引入更加合法、规范的轨道上来,从而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走上正轨。

2.顺其自然,人性是法治信号的加强器

案件质量传递通道需要打通,法治信号需要传递,需要信号加强器,需要不断放大声音,从而避免传递过程中的损耗。

好比说,一个无罪判决,需要十个不起诉来传递这种证据标准才能引起侦查机关足够的重视,声音传递的规律也是这样,只有在中间环节不断加强才能保障信号传递的足够远而又不失真。也只有足够的力度,才能促使强大的侦查惯性转向,这都是自然而然的。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并非建议人为加大不起诉的力度,故意做出一些姿态。其实没有必要,只要真正的放开就好,顺其自然就好。就像郭书记强调的那样,废除不必要、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该不起诉就不起诉,该不批捕就不批捕,没有任何人为的迁就,对审判标准提高的认识会自然传递出去。

其实人性就是法治信号的加强器,斯蒂芬·平克的《人性中的善良天使》也大致是这个意思,人性都愿意传递好的信息,而不愿意传递坏的信息。翻开我们的微信朋友圈,你就能够看到,普通人如此,作为司法官更没有人愿意制造冤假错案,甚至没有人愿意增加冤假错案的风险。

这一方面是有错案追究制度,更主要的是不符合人性。放开司法人性,他们自然会使对冤错案件的担忧放大,从而对证据标准、案件标准的传递加强。现在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的司法改革,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是司法官人性的解放运动。

让司法官用法律和人性来衡量案件,放出传递善良的天使,从而拨正司法航向。

3.司法进步需要体制内外的宽容和理解

公众对司法有两个不能接受:一个是不能接受冤假错案,另一个是不能接受无罪判决,尤其是过多的无罪判决,有时候还把无罪判决与冤假错案划等号,这其实是自相矛盾的。

无罪判决大部分是一二审程序内做出的,这是刑事诉讼的自我纠错机制,也是打击与保障双重目标的必要张力。

要求所有起诉的案件都能够做出有罪判决,要求刑事诉讼法程序从立案开始就要一条道走到黑,这本身就是违背司法规律的,这也是冤假错案产生的因素之一。

要求司法进步,要求以审判为中心,首先就要接受无罪判决是一种正常现象,法律事实不管如何客观也是人对证据的判断,包含了巨大的主观因素,不可能是百分之百。

让司法官的决定能够从外部舆论中松绑,让司法首长在人大投票时能够从无罪数据上解脱,让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使司法获得自主权,在纠正错误的时候没有心理负担,司法才能回归常态。

无罪以及不起诉等除罪化的处理,只是一种司法认识,并不必然意味着司法责任。司法责任在错案结果的基础上,还必须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司法责任也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不能搞客观归责,因此,有必要将无罪与错案区别开来。

建议取消两院报告中的无罪判决数据,而代之以司法责任数据。不要问是不是无罪,有多少无罪,而要问是不是有司法责任,有罪的案件也可能有司法责任,无罪的案件也不必然就有司法责任。

在内部环境中,建议进一步放松准追责类的评价机制。比如对无罪数据的高度敏感,对无罪案件的多头复查,使检察官将无罪视为畏途,谈无罪色变,从而畏首畏尾,不敢放开手脚,导致在法院面前一味妥协,对于矫枉过正的判决也不敢纠正,使审判中心滑向法官中心的歧途,也减损了检察机关的威信。

对于侦查机关的各项数据指标,更要充分放开,使案件质量压力自然释放,倒逼侦查质量的提高,从而才能使案件质量走上良性循环之路。

在案件质量通道打通的初期,无罪、不批捕、不起诉的数据都会不同程度的上扬,这是正常现象,对于打击不力的声音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因为这是暂时的。现在的标准提高是为了更好的精准打击,是为了找到打击与保护的平衡点。

事实上,与打击不力的声音相比,公众更为痛恨的其实还是冤假错案,而我们做的这一切就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这种切实的努力和适当的解释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

4.法律监督是案件质量传递通道的“清道夫”

这个比喻并非是对法律监督作用的贬损,反而是对法律监督最大的肯定,法律监督这名“清道夫”就是要清除整个诉讼程序中不规范、不合法的地方,将他们扫入司法的“垃圾堆”,让案件质量通道能够顺畅流通,使法治信号能够及时上传下达,保障司法机体的血脉通畅。

在不批捕、不起诉制约力量加强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侦查监督措施,有针对性的纠正一些侦查症结,有利于侦查机关对症下药,加快侦查质量提高的速度,从而为侦查模式的转型赢得时间,也有利于避免大量不捕、不诉对犯罪打击力度的消减,在牺牲最小的情况下实现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

在这个过程中,侦查监督发挥的是一种免疫功能,对不合法、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能够及时做出排异反应,保证司法机体的健康。在侦查质量不断提高之后,面对审判标准的矫枉过正和司法擅断,就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的方式予以有力纠正,从而使司法的航向始终保持在打击与保护的平衡状态。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性职责,它不是可有可无的,笔者认为它是协调侦查与审判、保护与打击、理性与感性的伟大的平衡器。在保障案件质量通畅的过程中,也要保障传递信号的正确性,从而避免传递错误的司法信号。

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体系化的思维。就像城市建设既有高楼大厦、宽阔的马路和广场,也要有地下管道,缺一不可。

案件质量传递通道就像城市的地下管网,并非显见的司法政绩,但却是司法长期稳定运行的命脉。就像德国人形容地下管道一样,案件质量传递通道体现的也是建构者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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