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拯救被父母两次扔下楼的女婴?…… – 分享日记

谁来拯救被父母两次扔下楼的女婴?……

2020年11月30日,河北石家庄某小区内突发一起坠楼事件,一名还不满4个月的女婴从5楼坠楼,将一楼的金属防护网砸出大坑,孩子侥幸生还。

从视频画面可以看出,寒冷的冬天,孩子只穿了一个尿不湿,让人痛心。

这起可怕的事件,虽被冠以“石家庄女婴坠楼事件”之名,本质上却是一起可怕的故意杀人未遂事件。

4个月大的女婴不会主动“坠楼”,她是被据说有精神病的母亲扔下楼的。

邻居回忆,这个女婴刚出生没几天就被扔下楼过一次,这已经是第二次了。

因为第一次坠楼啥事没有,因为“人活着本就是来受苦的”,父亲拒绝治疗,把女婴接回了家,称“养养就好了”。

碰到这样的父母,不仅是这个女婴的不幸,也是这个社会的不幸。

父母二字,意味着责任,负责孕育更要负责监护。

任何人皆有为人父母的资格,但并非任何人都有充当监护人的资格。

不称职的父母,屡次将孩子置于危险之中,如果没人去拯救这个可怜的孩子,那就是政府部门的失职。

事实显而易见,如果社会不关注,如果政府不出手,这个孩子很可能活不了。

碰到拒绝接受治疗并坚持带孩子回家静养的父亲,政府部门应该怎么办?

难道真对他那套“人活着本就是来受苦”的荒谬说辞,无计可施吗?当然不是。

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对于不合格的监护人,法律早就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如何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绝不可像处置私有财产一样任性而为。

1、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民法典》明确规定可撤销监护人资格。即便《民法典》尚未生效,该规定同样见诸《民法总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都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法院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且,法律规定了兜底条款,那就是: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4个月女婴两次被母亲扔下楼,父亲还拒绝让女婴在医院接受治疗,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女婴的身心健康,且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明显,理当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问题是,谁来申请?如果别人都不申请,民政部门责无旁贷。这是民政部门的法定义务。

如果出现如此恶劣情形,仍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那就是民政部门的失职渎职。

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暴露出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其中最大问题,就是有资格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都不去申请。

但愿这次不会继续如此。

救救这个女婴吧!别等孩子没了,再来掬一把无用的同情之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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